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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香港史上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8-06-29 14:07 来源:未知

  重磅!重磅!中国香港自2017年7月1日起,一次性加入71国税收情报交换伙伴的条例生效!中国香港与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铁定事实,税务信息交换蓄势待发,在港资产配置进入全面裸奔时代。
  2017年3月16日,中国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中国香港历史上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这是划时代的一次会议,这是中国香港彻底成为全球反避税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国际先锋模范角色的一次转折性的会议!中国香港CRS,将彻底让所有在中国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中国香港立法会为何突然壮士断腕,税务情报交换一夜变天呢?

  2017年3月16日,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的情况》作出说明,目的在于向立法委员简述政府因应国际的新发展而修订中国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策略。这旨在避免中国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
  自从2014年7月,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数据安排颁布新的国际标准以来,一直藉以提升全球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随即,中国香港在2014年9月就表示,支持以双边模式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以期在2018年9月前进行首次数据交换。至今为止,全世界已有100多个税务管辖区对这项国际标准(CRS)作出承诺。
  为此,中国香港在2016年6月修订《税务条例》,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提供法律框架,规定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包括财务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这些机构主要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投资基金须开展如下工作:
  (1)进行涉税信息尽职审查程序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即《税务条例》附表17E第1部指明会与中国香港自动交换数据的税务管辖区)的所有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
  (2)就该等须申报帐户收集所需数据(即针对方式);
  (3)由指定的申报年起把所需数据提交中国香港税务局,以便与相关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交换数据。
  中国香港新修订的《税务条例》也容许财务机构采用书面形式订明约定如填写《自我证明》文件的程序,识辨中国香港以外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或是其控权人为中国香港境外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由《税务条例》所界定)所持有的账户。并就该等帐户收集所需数据(也即在中国香港称作普及方式),但这并非强制要求。中国香港实施有关安排时,只要求金融财务机构采取"针对方式"收集帐户数据,目的是尽量减轻金融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
  中国香港自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法律框架订立后,先行探讨并分别与日本和英国签订了双边主管当局协议,以便由2018年起进行自动交换数据。目前的交换进度和外界的研究,一直明确把该两个税务管辖区作为是中国香港现已确认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确认伙伴"),并已列入《税务条例》附表17E第1部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以便财务机构进行尽职审查和收集所需数据。
 

      中国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面临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

  我们再来看看世界经合组织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的要求和规则吧。
  国际社会一直密切监察各税务管辖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进度,并着力倡议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络,以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按照中国香港CRS的进度,在中国香港将于2018年与为数很少的几个税务管辖区进行首次自动交换数据之际,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欧盟")亦分别展开制订"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也于2016年9月在杭州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上,通过了经合组织建议用作识别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三项准则。任何税务管辖区若未能符合下述三项准则中至少两项,会被视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
  (1)实施按请求交换数据标准-获税务透明化及数据交换全球论坛("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2)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迟在2018年首次交换数据(涵盖2017年的财务帐户数据);以及
  (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加入《多边公约》,或容许按请求交换数据及自动交换数据的网络已足够广阔。
  欧盟也于2016年11月通过三项准则,用于其筛选工作。任何税务管辖区如符合下述三项准则中至少两项,方可获欧盟视为符合有关税务透明度的规定:
  (1)实施自动交换数据标准-在2017年年底前与欧盟所有成员国订立自动交换数据安排,可藉签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通过双边协议订立有关安排(以及日后获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2)实施按请求交换数据标准-获全球论坛给予至少"大致符合标准"的评级;
  (3)《多边公约》-加入《多边公约》,或容许按请求交换数据及自动交换数据的协议网络已涵盖欧盟所有成员国,而该等协定须已生效或预计会在合理时限内生效。
  目前,中国香港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国际上已经有许多个税务管辖区向经合组织主动表示,有意与中国香港订定自动交换数据安排。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若中国香港未能与该等税务管辖区及欧盟成员国于2017年内落实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中国香港将不得不面对被视为"不合作"的风险。
  鉴于上述的发展,中国香港须迅速扩展自动交换数据网络,以保留由2017年下半年起的数据作交换之用。被列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或会遭受国际的抵制措施,影响其投资和营商吸引力。有关的抵制措施或会包括被其他税务管辖区征收预扣税项和在计算须在当地应缴税款时不获扣减交易成本。
 

      中国香港史上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

  中国香港立法会的建议决议,无疑是一颗极其重磅的炸弹。特别是此次修订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中,第一次书面白纸黑字,"中国大陆"赫然在列,再次印证我从2016年11月以来就不断发布的有关中国香港CRS的系列研究文章的趋势判断(请见《中国香港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准则CRS中的国际反避税先锋角色》(系列1-4))和《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2月8日对我的访谈《中国香港版CRS:内地富人的"裸奔"时代》,以及还有十多篇有关中国香港CRS的专门研究文章。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铁定事实,彻底打破一些观望人士和侥幸心理的后稻草,税收情报交换蓄势待发,在中国香港的大陆高净值人士资产配置进入完全透明的全面"裸奔"时代。
  尽管中国香港有关资料收集的责任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中国香港立法会也拟议修所订明的"申报年"为"2018年"。实际上,中国香港税务局将要求财务机构在2018年5月提交有关资料,以便整合后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在2018年9月与届时已和中国香港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议的税务管辖区进行数据交换。由此来看,中国香港立法会希望强调的是,申报税务管辖区须与中国香港订定全面性协议/交换协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生效)作为交换数据的基础,并在这基础上就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议,中国香港就会即刻与该申报税务管辖区交换数据。
  另外,为了减轻金融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中国香港立法会也酌情考虑,中国香港金融财务机构在2018年作第一轮申报时,须就72个新增的申报税务管辖区提交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并就日本和英国提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至于随后的申报年,财务机构须就列作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所有税务管辖区,向税务局提交全年资料。这项安排旨在减轻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使财务机构无须在中国香港日后每次与新的税务管辖区订定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时都要逐一收集以往的数据,也能使关乎在交换进行前的年度的数据得以有效率地整理和保存。税务局只会在自动交换数据协议连同所需的数据保障措施订立后,才会与有关税务管辖区交换所得的申报资料。
  同时,为顺利推展有关工作,中国香港立法会已在2017年2月中向主要财务机构团体、监管机构、组织和商会等持分者发出资料文件,阐述国际税务的发展,以及政府的修订策略。此外,中国香港立法会也在2017年3月3日为持不同分歧代表委员举行简介会。整体而言,代表们已经明白国际间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发展,并支持中国香港继续致力实施这项国际推行的措施。同时,代表委员们关注中国香港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时间表,包括提交须申报帐户报表的时间及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数据的时间表。中国香港立法会已向相关代表委员阐释,纵然财务机构须就更多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收集帐户资料,税务局只会在与该等税务管辖区签订自动交换数据的相关协议后才会进行数据交换。为加深公众对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认识和便利财务机构工作,政府由2016年12月起播放电视宣传影片和电台声带,并印发海报供财务机构使用。中国香港立法会将继续与相关代表委员保持紧密联络,确保就自动交换数据的安排顺利实施。
 

      中国香港雄心壮志将有更大动作未来税收情报交换更上一层楼

  除了扩展"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以涵盖中国香港的准伙伴外,中国香港亦致力与更多税务管辖区签订双边自动交换数据协议。中国香港一直计划以双边模式与税务协议伙伴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然而,在100多个承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中,至今只有六个税务管辖区计划以双边模式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为税务管辖区以多边模式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提供基础,但中国香港因其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立法会也留意到,在100个承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中,逾90个已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不论以签约方或藉地域延伸身分加入)。因此,中国香港现正研究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中国香港的可能性,以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事实上,正如我前文所述,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也是世界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识别"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三项评估准则之一。
  鉴于世界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即将评估中国香港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进度,中国香港立法会拟于2017年3月底或4月向立法会全体委员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希望条例草案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获通过,以落实上述建议。相关工作时间紧迫,但对于达至世界经合组织OECD及欧盟的期望,任何金融财务机构备存由2017年下半年起的财务帐户数据与其他税务管辖区日后交换,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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