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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周年报表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13-12-13 16:25 来源:www.hkjsh.com

递交周年报表规定
1.本地有限公司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是受哪一条例管制?
答:中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2.哪些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凡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本地公司,均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3.何时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如属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42于内(订明时限)提交。至于其它公司,则须于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后期2天内(订明时限)提交周年申报表。
 
4.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周年申报表未有在订明时限内提交,公司及其每名高级人员可能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此外,有股本的公司如迟交周年申报表亦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
 
5.何谓提高的注册费用?
答:有股本的本地有限公司若迟交周年申报表,需缴交提高的注册费用。此种收费的计算方法是按周年申报表的编制截止日期与实际提交日期相隔多久为根据。
 
6.怎样办理?
答:请在有关的订明时限内将下列文件连同所需费用,递交公司注册处:
(1)按指明格式填妥及经签署的周年申报表;及
(2)如非私人公司,有关的周年申报表须连同公司帐目的核证副本(包括于公司所召开大会 上提交的每份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及董事报告)一并提交。
 
7.是否需要就每一公历年提交周年申报?
答:是。但新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年度内,无须提交周年申报表,再者,如该公司无须根据公司条例第111条在接着的下一年度内举行周年大会,亦无须就该年提交周年申报表语有注意,上述条款只一次性适用于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44A条当作不活动的私人公司,亦获豁免提交周年申报表。
 
8.如自提交上一份申报表后数据并无改变,是否还需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是。有股本的公司可采用简化表格AR2或AR3(按公司类别而定)。证明自上一份申报表的编制截止日期以来,数据并无任何改变。
 
9.周年申报表应由谁人签署?
答:周年申报表应由公司一名董事及秘书签署,但不能由同一人分别以董事及秘书身份签署。本处不会接受未经公司一名董事及秘书分别签署的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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